【以案释法】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被依法判刑
时间:2023-12-21 作者:jysjcy
案例回顾
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提起公诉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,被告人王刚(化名)因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 2000 元。
这是高空抛物罪自 2021 年入刑以来我市首例案件。
经查,被告人王刚与妻子在家中吵架,王刚一气之下将陶瓷摆件从6楼扔至楼下马路上,险些砸到楼下行人,
该条马路属于镇主要干道,平日车流、人流量较大。
法条链接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从2021年3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,将高空拋物罪作为新增罪名写入刑法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
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高空抛物罪并不以造成实质危害为构成要件,高空拋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后果,只要产生了具体危险、实质扰乱了公共秩序,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就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。此外,该罪虽属轻罪,但高空抛物行为若造成人员伤亡、财产重大损失的,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。
检察官在此提醒,“头顶上的安全” 需要我们共同维护,广大市民需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,勿因发泄情绪、图省事,随意从建筑物拋掷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