伪造公司印章触刑律,守法经营是底线丨您有一份检察微提示请查收!
时间:2025-11-18 作者:jysjcy
案例速递 尹某通过 A 公司融资购买罐车后,将车辆挂靠在 A 公司名下从事危化品运输业务。2022 年 7 月底,尹某以 A 公司名义中标 B 公司硫酸运输项目,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签订《危化品货物运输合同》。 日常业务中,尹某代表 A 公司与 B 公司对接,运费由 B 公司支付至 A 公司,A 公司扣除相关款项后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尹某。2023 年 2 月 22 日、10 月 17 日,尹某伪造 A 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在收据上,从 B 公司领取两张共计 30 万元的纸质承兑汇票,贴现后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、支付工人工资等。 案发后,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,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且在案件审理期间归还了所欠 A 公司的 11 万余元欠款,取得 A 公司谅解。 法院审理认为,尹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,结合其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退赔谅解、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,最终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。 法条链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: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: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 检察官微提示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