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,欢迎访问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!2026年02月03日 星期二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检察微提示
“掩隐”遇上“黑吃黑”?“刑”上加“刑”! | 您有一份检察微提示请查收!
时间:2025-08-21 作者:jysjcy

案例速递

2023年10月、11月,吴某为办理贷款,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,仍先后两次通过网上联系、线下见面的方式,向他人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、手机、银行卡等,协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,期间在资金到账后操作将款项转入对方指定账户。2023年11月9日,吴某在对方用其手机操作转账过程中,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的银行卡挂失,致对方无法将卡中剩余的5万余元转出。后吴某将银行卡解封后取出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。经查明,吴某提供的银行卡共转入14万余元,其中9万余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。

经依法审判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对吴某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。

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图片


图片


检察官微提示

任何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,都是在刀尖上跳舞,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天上不会掉馅饼,银行账户不出租、不出借、不出售,守住法律底线,莫信偏门财路。

看似“黑吃黑”的“横财”,实则是罪上加罪的“不归路”。本案中,吴某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,仍通过向他人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、手机、银行卡等,协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其后又心生贪念,将黑手伸向犯罪资金并据为己有,该行为独立构成了盗窃罪。检察官郑重提醒:切勿认为“黑吃黑”就不是犯罪,更不要幻想能逃脱法律制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