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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4-25 作者:jysjcy

案例速递

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,王刚(化名)在未经某酒业公司授权的情况下,通过网络售卖该公司生产的白酒,客户下单后王刚联系刘某,刘某再联系赵某,由赵某将酒灌装后寄给客户。

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,李明(化名)在未经某酒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,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客户,将客户需要的名牌白酒品牌的样式图片、数量、价格、地址等通过微信发给母某,母某联系赵某进行加工,并安排快递员到赵某处取酒发给客户。

案发后,王刚、李明、刘某、赵某、母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被依法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被判处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。

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的快递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,并建议予以行政处罚,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生效。



法条链接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《商标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,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;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,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;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,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。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,情节严重的,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。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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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微提示
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关系高质量发展,关系人民生活幸福,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,关系国家安全。”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,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在办理案件中,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,积极引导被侵害企业依法维权,做好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,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