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资纠纷竟用无人机“锁机”报复?法律红线不能踩!丨您有一份检察微提示请查收!
时间:2025-04-18 作者:jysjcy
案例速递 甲公司工作人员王刚(化名)因离职纠纷与该公司产生矛盾,其利用尚未被收回的系统管理权限,私自登录甲公司无人机管控平台,将公司已售出的无人机飞行模块设置为禁用状态。次月,乙公司在使用从甲公司采购的无人机进行作业时,发现设备无法使用。为减少损失,乙公司紧急租赁其他公司无人机完成作业,额外支出1万余元。案发后,王刚将无人机解禁,如实供述案件事实,认罪认罚,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。王刚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后,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。 法条链接 《刑法》第285条: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,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,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检察官微提示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