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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?不“刑”≠不“罚”丨您有一份检察微提示请查收!
时间:2025-03-26 作者:jysjcy

案例速递

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,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就可以“全身而退”了么?今天,检察官通过办理的一起案件,带您了解“行刑反向衔接”工作。

【案情回顾】被不起诉人张某在某工地门口,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。经鉴定,被盗三轮车价值4500元。案发后,被盗三轮车已追退,张某取得被害人谅解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,张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张某不起诉。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规定,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。经审查,被不起诉人张某的盗窃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仍应受到治安处罚,并向公安机关制发《检察意见书》。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,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和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。


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、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。

《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》第二条 本指引所称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,及时提出检察意见,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,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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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微提示

什么是刑行反向衔接?

“不刑”不等于“不罚”,“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”。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、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。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,应当提出检察意见,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,并对行政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跟进监督。